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遂宁蓬溪县(企业刑事合规 法定代表人借钱开公司将钱转出构成抽逃出资罪判三年)这都可以?,
案例:
2007年7月,周某想在北京开办注册资金为5800万元的甲公司,其出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、股东,并商议让郑某、董某也成为股东。经陈某介绍,周某认识了孔某。周某和孔某商量由帮助筹措注册资金,办理公司成立的工商登记手续,待公司成立后再将该笔钱转走,事后答应支付给孔某人民币100万元的中介费。
随后,孔某从苏州朋友徐某处筹措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800万元,于2007年9月将该款转入甲公司的验资帐户,用遂宁代办营业执照于注册成立甲公司。同年9月5日,用于公司注册验资的5800万元资金即被划出。周某给了孔某人民币10万元的中介预付款,从北京东城区街道招商引资办领取了人民币5.8万元的招商引资奖金。周某支付了人民币29万元的借款利息。
2008年5月,周某想在北京再开办一家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乙公司,由甲公司为法人股东,占公司股份比例为90%,拟定凌某为公司自然人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,所占公司股份比例为10%。后遂宁代办营业执照周某再次与孔某商定,用相同方法为乙公司筹措注册资金。孔某在2008年5月将筹得的人民币1000万元转入乙公司的验资帐户,用于注册成立乙公司。同年6月就将1000万元资金划出。周某为此给了孔某5万元的利息。
案发后,孔某退赔的钱已发还北京东城区街道招商引资办。
检察院以周某、孔某犯抽逃出资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周某和孔某分别构成抽逃出资罪,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孟律师点评:
抽逃出资行为遂宁代办营业执照,是指公司成立之后,公司发起人、股东违反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采用不正当手段,使公司原有注册资本减少的情形。
周某为了筹措资金成立公司,由于缺乏大量资金便让孔某帮助其借钱,用于办理公司成立的工商登记手续,待公司成立后再将该笔钱转走,为此给了孔某中介费,这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。现在已经是认缴制注册资本,抽逃出资行为已经比较少见,但是此罪名没有取消,所以经营者还是需要注意这个问题。
风险提示:
公司发起人成立公遂宁代办营业执照司时常常遇到资金不足的情况,借钱成立公司无可厚非。但按照公司成立的一般原则,公司发起人、股东的出资一经缴纳,即属于公司所有,非经合法转让或者在公司依法解散时不得抽出。
经营者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,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,作为自己的出资,待公司登记成立后,又抽回这些资金,或者在公司设立时,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,当公司成立后,又将其出资撤回。两种行为均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,企业在成遂宁代办营业执照立时应注意此类风险。